一典一點看 | 小區業主大會的決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羅萬象,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讓我們一起學習民法典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知識點。
【今日“一點”】
業主大會 決定效力
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是基于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產生的,由全體業主組成,是建筑區劃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機構。業主大會依據法定程序作出的決定,反映了建筑區劃內絕大多數業主的意志與心聲。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為自我管理的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其作出的決定,對業主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關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效力”的規定。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規定: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條文釋義】
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必須是依法設立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必須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作出的,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國家、公共和他人利益的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主要對建筑區劃內,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如何行使,業主的合法權益如何維護等事項作出決定,涉及許多方面,例如,可以對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作出決定,可以對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作出決定,可以對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作出決定,可以對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作出決定,可以對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作出決定,可以對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作出決定,可以對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作出決定,可以對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作出決定。
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F實中,有可能有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不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或者不依據法定程序作出某些決定,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一情形,為了切實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本條第2款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