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一點看 | 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屬于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羅萬象,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讓我們一起學習民法典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知識點。
【今日“一點”】
共有部分 收入 歸屬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新增加了一款條文,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 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屬于前款所稱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請求行為人將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入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民法典中關于 “共有部分產生收入的歸屬”的規定。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條文釋義】
根據本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例如,很多小區會在業主的共有部分設置廣告,這些廣告收人,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應該屬于業主共有。再如,占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車位,出租車位的租金收入,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也應該屬于業主共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本解釋所稱建設單位,包括包銷期滿,按照包銷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尚未銷售的物業后,以自己名義對外銷售的包銷人?!段飿I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入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